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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炭学会章程

(2020年8月21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英文名称:Shaaxi Coal Society;缩写:SCS)是由陕西省煤炭单位和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煤炭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煤炭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中国科协提出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方向、服务提高全民科技素质是基础、服务科技工作者是基点、加强自身建设是保证”的“三服务一加强”的工作定位,紧紧围绕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创新、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创新成果、服务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等主要工作任务,组织和动员全体会员和广大煤炭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工作,努力为促进全省煤炭科技进步和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与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中国煤炭学会指导,所有活动严格遵守社团组织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和平路东十一道巷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创新。积极研究分析新兴及交叉学科发展动态,及时收集和发布前沿科技信息,组织会员单位和科技工作者开展多层次煤炭学术交流,为会员、政府提供煤炭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围绕煤炭生产、安全重大和难点技术问题开展调研、技术攻关和创新。

    二、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外煤炭科技团体和专家学者联系和合作,组织开展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考察学习,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学习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创造条件。

    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陕西煤炭行业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程和煤炭科技普及;

    (二)陕西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资源整合矿井开采设计)咨询论证;

    (三)陕西煤炭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煤炭青年科技奖、陕西省优秀青年科技奖、孙越琦青年科技奖、生产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奖、陕西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等评选推荐。

    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创新成果。

    五、办好《煤炭与新能源》科技杂志和优秀论文、专著的收集、编审工作。

    六、服务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受会员单位委托开展专题研究、提供专项服务;加强与会员和科技人员联系,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树立和发扬优良学术风尚,注意倾听他们的建议、意见,反映他们的合理诉求,为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创造条件。

     七、完成政府及上级学会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单位会员应为陕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炭及其相关企事业单位。

    三、个人会员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煤炭事业,学术学风端正,自愿承担为煤炭科技进步服务的相关工作。

    (二)具有较强专业技术能力,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煤炭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煤炭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从事煤炭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

    3.博士毕业从业3年、硕士毕业从业5年以上;

    4.在专业领域具有特别专长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者。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单位会员同时应推荐一名会员代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拥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的权利;

     三、优先受聘参加本会组织的论证、评议、鉴定和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优先享有本会服务;优先取得或优惠购买本会的有关资料;优先或免费取得本会发行的刊物和资料;优先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和国际性学术、展览活动;优先在本会主办刊物上发表论文;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介绍会员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与取消会员资格。

    一、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退会申请,即终止以会员身份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会员如不认真履行规定义务或有严重违反法纪及本会章程行为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予公告,终止其以会员身份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和职权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由本会理事会召集。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工作报告;

    二、讨论通过本会章程修改草案;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会理事会;

    五、审议批准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决定事项须有到会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负责组织开展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如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资格取消;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所属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书面或通讯征求意见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决定事项须有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款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决定事项须有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政策理论水平,能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胜任职务要求的业务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任职最大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理事长担任,也可经理事会同意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但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三、负责组织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及重要工作部署落实。

    第二十六条 副理事长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工作,并负责组织分管业务工作的实施;

    二、受理事长委托主持有关会议或组织开展专项工作,并向理事长负责;

    三、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的职权:

    1.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2.督促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

    3.向理事会提出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

    4.负责本会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5.完成理事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或单位资助;

    4.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会费及其他收入存款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善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和对外交往的需要,设计制作会标。

会标为圆形,外圆上部为本会中文名称,下部为英文名称缩写;内圆下半部分为黑色,象征煤层;上半部分为红色,象征太阳;图案中央白色图形代表飞旋信息流和煤镐,象征飞速发展的科技与煤炭工业紧密结合。会标的核心寓意:本会以推动煤炭科技进步为中心,全力促进陕西煤炭工业健康快速发展,为社会奉献光和热。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十五日内报省科协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