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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煤债转股:搭建平台突破制度障碍

发布时间:2018-02-06 点击量:14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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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陕煤集团获得的最新数据显示,自陕煤集团与金融机构签订845亿元的市场化债转股协议以来,落地金额已超过454亿元,为全国第一,降低负债率8个百分点,2017年末资产负债率降到70%

 

  2018年,该集团将持续推进债转股工作,争取将资产负债率降到65%的行业警戒线以下,企业资本结构更加优化。

 

  作为同时涉及煤炭和钢铁去产能的企业,陕煤集团推动债转股的实践也成为全国的一个范本。

 

  搭平台建通道突破制度障碍

 

  作为陕西省最大的煤炭企业,陕煤集团近年来既面临转型升级资金需求增加的困难,又要解决过去高速发展遗留下来的融资结构错配等问题,“去杠杆、降成本”需求迫切。

 

  2016年以来,陕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杨照乾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陕煤集团一定要抓住政策机遇,全力推动债转股项目早日落地。

 

  20161228日,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陕西金资)和陕煤集团在西安签署市场化债转股协议,规模400亿元。2017年初,陕西金资和陕煤集团与邮储银行三方联合,以陕煤集团榆北煤业有限公司为平台,实施首笔债转股基金100亿元项目。这标志着陕西省第一个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正式落地。

 

  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下发后,陕煤集团积极与金融机构磋商,对集团部分二级公司进行重组,划转了股权。他们在不影响标的公司经营决策的前提下,完成公司章程修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平台构建是陕煤集团债转股业务的核心创新,其关键在于满足金融机构对所关注标的资产质量的预判。

 

  对此,陕煤集团财务系统相关负责人打了个比方:债转股就如同嫁闺女,在市场化债转股的前提下,依托企业方与资金方的磋商,评判标的资产质量,如同评价闺女长相好看与否。漂亮闺女自然好出嫁。重组搭建平台,就是满足金融机构对标的资产质量的评判,这样对于暂时遇到困难、发展前景好的公司资产质量也能有正确预判。

 

  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直接持有企业股权,那么资金如何以股权性质的方式进到企业,而不是做成“明股实债”?这成了最直接的现实问题。

 

  为了突破障碍,陕煤集团经与金融机构反复研讨,共同设立了合伙企业,搭建债转股通道,目前已落地的债转股业务,资金都是通过合伙企业进入标的资产,并实现全集团资金归集。

 

  截至目前,陕煤集团采取了增资扩股、转让股权、股权收益权三种方式,已与陕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超过845亿元的债转股协议。已落地债转股业务中,标的公司既有单个下属公司,也有几个子公司捆绑打包组成的。

 

  20174月至今,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先后考察了陕煤集团债转股工作,并给予高度评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深入调研后,希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该集团债转股经验。

 

  陕煤集团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赵福堂认为,债转股的快速落地,不仅有助于陕煤集团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对后续战略发展也具有重大推进作用。

 

  据悉,该集团2017年销售收入达2600亿元,同比增长22.6%,利润105亿元,同比增盈75亿元,为陕西省属国有企业第一;到“十三五”末,将力争实现销售收入4000亿元,经济总量翻番。

 

  债转股新课题仍需继续探索

 

  “在推动债转股业务过程中,新的问题也在不断出现。”赵福堂在谈到债转股业务推进中存在的新情况时说。

 

  他分析,从债转股业务实施来看,目前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都是盈利能力相对较强的企业,而对于具有发展潜力却急需资金支持才能实现发展的企业,推动债转股落地仍有难度。

 

  截至2016年底,陕煤集团已将计划于2018年关闭退出的18对矿井和1座炼铁高炉全部提前关闭,涉及产能1815万吨。一方面,这些去产能企业存在“车已卸,套没有解”的问题,人员安置和债务处置工作任务艰巨,都是高负债率,且债务基本由集团或母体企业统借分拨或提供了担保。另一方面,上述企业闲置了大量机器设备、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等存量资源,如有资本介入,整体打包重组,就可盘活。这些是目前最需要实施债转股的实体企业,但现实是金融资本只对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特别明显的企业感兴趣。

 

  同时,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这一点,迫使债转股过程中,必须引入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导致债转股业务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可谓“过一道坎就必须交一笔费”,这样就推高了融资成本,增加了企业财务负担。

 

  对此,陕煤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国家健全关于金融监管及市场化债转股的顶层设计体系,修改现有商业银行法或相关条款,以利于银行直接持有企业股权,减少中间环节,简化交易程序,降低融资成本,方便实务操作;完善债转股涉税政策,明晰纳税办法,使税务部门和纳税企业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同时,针对目前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出现推高资金成本的现象,希望国家给予企业适当财政补贴或其他政策支持,帮助实体企业在转型升级阶段渡过难关。在金融监管方面,希望对金融机构债转股业务方面出现的风险建立相应的容错机制和免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