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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到协会调研煤炭资源税有关情况

发布时间:2021-11-15 点击量:1064次

作者:袁学军 来源:陕西省煤炭工业协会

    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副处长宇文永来,专程到陕西省煤炭工业协会就《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实施一年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陕西省煤炭工业协会会长朱周岐、秘书长赵晋国及相关人员参加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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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座谈中,陕西省煤炭工业协会客观分析了今年以来煤炭市场情况,结合全省煤炭生产企业的实际,向税务部门提出两条建议: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针对关中老矿区煤炭生产企业人员包袱重、历史欠账多、多数煤矿面临资源枯竭的实际情况,建议给予低税率支持,以解决其人员安置、企业转型矿区可持续发展二是针对彬长、麟北矿区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冲击地压严重、煤矿安全生产压力大、管理成本高等实际情况,建议降低宝鸡、咸阳两市煤炭资源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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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文永来表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排,就我省煤炭资源税相关情况进行调研,陕西省煤炭工业协会高度重视这次调研,材料准备充分,情况反映到位,针对协会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调研报告中充分体现。

    据悉,陕西省煤炭生产企业现行资源税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2020年9月1日起,榆林市煤炭资源税税率由9%提高到10%,延安市煤炭资源税税率由6%提高到10%,宝鸡市、咸阳市煤炭资源税税率由6%提高到8%。